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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18歲以下的青年人進行紋身施加限制。 第1條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青年人紋身條例》。 第2條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紋身”(tattoo) 指將特為留下永久標記的顏色物料注入皮膚內。 第3條 禁止為18歲以下的人進行紋身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為18歲以下的人進行紋身,即屬犯罪;如紋身是由註冊醫生為醫學上的理由而進行,則屬例外。 (2) 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在為有關的人進行紋身時,他有合理因由相信並且確實相信該有關的人是年滿18歲,即為免責辯護。 (3)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可處罰款$1000,第2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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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優秀將領勳章,唯立有軍功者作可建立
帝國優秀官員勳章,唯有良臣能吏方可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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