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 2268
榮民
573
主題
3262
回帖
2268
積分
使用道具 舉報
積分 9793
勳爵
1308
16258
9793
積分 4997
旗籍 漢族鑲藍旗
三品民爵
528
7766
4997
第212章 第26條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 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危害,或以致該兒童的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即屬犯罪─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0條修訂)
第212章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保護: (1) 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2) 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除,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3) 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由1913年第9號第2條增補)
積分 8906
朝廷命官
襄佐國政
879
6873
8906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復 回帖後跳轉到最後一頁
感謝你為國效力,特賜玉如意一柄
帝國認可貴族
感謝您為帝國立下汗馬功勞,特賜雙眼花翎
帝國認可屋契
超級金曲殿前比試大會第二屆得獎人
鑲藍旗之旗籍旗徽
恭喜達成發帖數2000的里程碑,特賜予清茶一杯
恭喜達成發帖數3500的里程碑,特賜予四季春茶一盞
恭喜達成發帖數5000的里程碑,特賜予靜岡玉露一壺
恭喜達成在線時數1000的里程碑,特賜關中馬一匹
恭喜達成在線時數1680的里程碑,特賜汗血馬一匹
身為大清議政處幕僚之證明
在大清為官之證明
帝國認可商戶
帝國認可大地主
帝國優秀官員勳章,唯有良臣能吏方可獲得
帝國優秀官員勳章,僅授良臣能吏方可獲得
感謝你為國效力,特賜雲紋端硯一方
皇帝特許於紫禁城內騎乘馬匹
一族之長,闔族所瞻。君子萬年,福祿綏之。
瑞和九年新春活動參與獎勵
感謝您積極參與直隸活動
瑞和八年直隸月活動勳章
表揚您在閩浙月成績優異
2018閩浙國際月勳章
擔任瑞和八年木蘭秋獮工作人員
Archiver|小黑屋|大清帝國-清朝 清代歷史文化論壇
GMT+8, 2026-9-20 03:49 , Processed in 0.036918 second(s), 4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