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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門出現假新聞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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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門出現了一篇名為"強姦犯生殖器折斷亡 被奸女子判有罪 "的假新聞,根據香港法例上的《刑事罪行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互聯網上發放虛假消息引致公眾恐慌,若控罪成立,最高罰款為2500元及最高刑罰是入獄5年

而根據《誹謗條例》第5條,任何人惡意發布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被判監禁兩年及罰款,雖然本官相信原帖者並非故意違反,但為了令原帖者明白到此事的嚴重性,日後有所警覺,不致重犯,本官認為小懲仍是不可避免,請原帖者將罰款二百兩匯入大清國立銀行,限期為十天,否則案件將會上告刑部

最後,希望諸位以後發帖能先加以確認該新聞的出處和真實性,不要人云亦云,誤放假新聞,遺憾終生!

                                                                                                        

                                                                                                         從五品安定門署理參將
                                                                                                                                       諸葛毅弘示

[ 本帖最後由 諸葛毅弘 於 2010-3-31 20:10 編輯 ]
諸葛神侯,似水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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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帖中先已說明有傳為假新聞。而資料取自文匯報網頁(http://info.wenweipo.com/index.php/action-viewnews-itemid-16009),如參將欲以香港法例為由處分,恐先要控文匯報。

其次,香港法例第 200章(即刑事罪行條例)的161條中及香港法例第228章 (即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38條中,未見任何一條規管在互聯網上發放虛假消息,請參將明確指出是哪一條。

最後,根據香港法例第 21章(即誹謗條例)的第14條 報刊的受約制特權中註明:
(1) 除本條條文另有規定外,就附表所述的任何報導或其他事項而作出的廣播或在報刊上作出的發布,均享有特權,但如該項發布被證明為惡意作出者,則屬例外。

第 18條 檢控報刊東主等須有法官命令中註明:
(1) 如沒有首先獲得法官在內庭發出的命令,不得向任何報刊的東主、出版人、編輯或任何負責出版該報刊的人就該報刊內發布的任何永久形式誹謗展開刑事檢控。

第25條 非故意的誹謗中註明:
而且,不論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發布人對該項發布已合理地小心行事;而本款內對發布人的任何提述,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與該項發布內容有關的該發布人的任何受僱人或代理人。
(6) 任何人發布其並非作者的言詞,第(1)(b)款即不適用,但如他證明有關作者撰寫該等言詞並無惡意,則屬例外。

故本人拒絕接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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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地方官可以判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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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少狼 於 2010-3-31 21:06 發表
其實現在地方官可以判處罰款= =?


印象中是不能的,一時間又想不到有什麼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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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好像不可以耶 必須交給形部處理針對於罰錢的事   現在官員可以自行處理門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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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清·大治二年三月三日(春)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安平 於 2010-3-31 21:03 發表
首先,原帖中先已說明有傳為假新聞。而資料取自文匯報網頁(http://info.wenweipo.com/index.php/action-viewnews-itemid-16009),如參將欲以香港法例為由處分,恐先要控文匯報。

其次,香港法例第 200章(即刑事 ...

首先第一,如大人明知該新聞有可能是假的話,怎樣還放在安定門,要放也應放在崇文門,並且列明該新聞是虛構,只供討論才可,
另外大人說如在下欲以香港法例為由處分,恐先要控文匯報,在下因此有兩點需提出質疑,首先其實除了香港法例外,我大清的會員註冊條款部份也已導出不能捏造現實世界之事實和散布謠言,雖大人不是有心,但假新聞卻實實在在的是謠言。
此外,如大人有看完整篇文匯報的新聞的話,相信大人定必知道,該文章在發出不消一會後便已有網友澄清新聞是捏造的,並列明證據,如大人不知,那已說明了大人沒有合理地小心行事。

證據: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s/int/phoenixtv/20100329/00161300833.html

其實本官和安平大人份屬好友,這次事件也非要針對任何人,只是公事公辦,罰款亦非為謀利,只是望安平兄有一個警惕,始終維護安定門的風氣是在下的責任。只要安平兄願意為這事寫一聲明,承諾以後小心些的話,這事的解決方法還是可以更改,只判口頭警告的,若罰款這方法有所冒犯,敬請安平大人原諒!
諸葛神侯,似水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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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少狼 於 2010-3-31 21:06 發表
其實現在地方官可以判處罰款= =?

小的都知道這次的處理方法有所不按規矩,但若按規矩的話這事只可上奏刑部,小的實在不想小事化大,無奈下官是有責任維護安定門的風氣和帖子的質量,不能將事件置之不理,使其他人有所錯覺以為可亂放新聞和認為安定門規管差。
當然,白侯之提醒亦不無道理,小的可能真有點越權,只希望安平兄願配合,始終這事實有違安定門之風氣,下官不能隨便處之!
以後如下官尚有什麼踏界的事,還望白侯提點,謝!

[ 本帖最後由 諸葛毅弘 於 2010-3-31 22: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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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太學主 於 2010-3-31 22:01 發表
我記得好像不可以耶 必須交給形部處理針對於罰錢的事   現在官員可以自行處理門內的事情

小的可能真有點越權,太學生大人曾掌管安定門多時,不知可有妙策,教教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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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是有可能是假,而非必然假,怎不應是新聞,怎不怎放在安定門?

這新聞是否捏造現實世界之事實和散布謠言,在發帖前沒有官方澄清。而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 ... 29/00161300833.html的澄清僅是鳳凰衛視的判斷,而非官方澄清。而如果網友澄清新聞是捏造的就是捏造的,那是否任何新聞有網友澄清是捏造的,都是捏造的?

如果有錯,任何罰則平都沒有拒絕的道理,故本人拒絕為此事作出任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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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安平 於 2010-3-31 22:40 發表
這新聞是有可能是假,而非必然假,怎不應是新聞,怎不怎放在安定門?

這新聞是否捏造現實世界之事實和散布謠言,在發帖前沒有官方澄清。而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 ... 0100329/00161300833 ...

3月29日下午,河南洛龍區人民檢察院、洛龍區人民法院在其官網及中國法院網、洛陽網、余慈生活網等上發佈一份聯合聲明,稱經核實後,廣大網民朋友關注的“宋某不配合強姦致死案”並不存在,兩院從未受理此案,純屬別有用心的人憑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細節,是對兩院名譽的惡意詆毀和誹謗,並據此已向公安部門,要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http://big5.chinabroadcast.cn/gate/big5/gb.cri.cn/27824/2010/03/30/3365s2799845.htm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241652

官方都已證實,並檢舉,大人若再說有可能是假,而非必然假,可能便有點強辭奪理了!造次事件在下實在只是公事公辦,實不想損害你我之間的友誼,只望安平兄可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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