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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陳闊川

[會議] 直隸總督府(直隸官員內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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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史:
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誌、 晉書、宋書、南齊書、 梁書、陳書、魏書、北齊書、 周書、隋書、南史、北史、舊唐書、新唐書、舊五代史、新五代史、 新元史、遼史、金史、元史、宋史、明史、清史稿

資治通鑒、續資治通鑑、國語、春秋、左傳、戰國策、呂氏春秋、山海經、水經注、華陽國志、唐六典、通典、通志

[ 本帖最後由 安小平 於 2009-2-26 23: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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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清·大治元年正月二十九日(春)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安小平 於 2009-2-26 23:17 發表
中國正史議

二十六史:
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誌、 晉書、宋書、南齊書、 梁書、陳書、魏書、北齊書、 周書、隋書、南史、北史、舊唐書、新唐書、舊五代史、新五代史、 新元史、遼史、金史、元史、宋史、明史、 ...


安小平大人
說回來你有沒有印像,
烽火當年COPY這些古文時
有沒有提及版權的問題?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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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陳闊川 於 2009-2-26 23:29 發表


安小平大人
說回來你有沒有印像,
烽火當年COPY這些古文時
有沒有提及版權的問題?


據我所知,古文譒本好像沒有版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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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清·大治元年正月三十日(春)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驍騎營都統 於 2009-2-27 00:55 發表


據我所知,古文譒本好像沒有版權的問題。


因為有不少版本,有些版本的字會出錯,是近人把他們考出來的,修改了再由印刷商出版
因此我不太肯定版權問題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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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知識產權署:

8.如版權作品的作者已離世,影印店舖是否可以複製其作品而不算侵犯作品版權?

大體來說,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作者已經離世,其作品版權將自其離世該年(公曆年)年終起計的50年內有效。在該50年期間,如沒有取得該作者的所有權繼承人的特許而複製有關作品,仍屬侵犯作品的版權。

就已發表版本而言,版本的排印編排的版權自首次發表該年(公曆年)年終起計的25年內有效。

http://www.ipd.gov.hk/chi/faq/copyrights/copy_shop.ht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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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章: 528 標題: 版權條例 憲報編號: 15 of 2007
條: 17 條文標題: 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版權期限 版本日期: 06/07/2007
詳列交互參照:
182,183,184


版權的期限

(1) 以下條文就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版權期限而具有效力。
(2) 除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如有關作者於某公曆年死亡,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3) 除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如屬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則─
(a) 凡作品於某公曆年首次製作,其版權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或
(b) 如該作品在該期間內某公曆年首次向公眾提供,其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4) 如第(3)(a)或(b)款段所指明的期間完結前,作者的身分變成為人所知,則第(2)款適用。
(5) 為施行第(3)款,“向公眾提供”(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a) 就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而言,包括─
(i) 公開表演;或
(ii) 將作品廣播或將其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
(b) 就藝術作品而言,包括─
(i) 公開陳列; (由2007年第15號第4條修訂)
(ii) 公開放映包括該作品的影片;或
(iii) 將該作品包括在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
(c) 作品的複製品如第26條所指而向公眾提供,
但在為施行該款而就一般情況決定作品是否已向公眾提供時,不得考慮任何未經授權的作為。
(6) 如作品是由電腦產生而於某公曆年製作的,則上述條文並不適用,而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7) 就合作的作品而言,本條條文須如以下般予以修改─
(a) 在第(2)款中,凡提述作者死亡須按以下規定解釋─
(i) 如所有作者的身分均為人所知,該提述即提述他們當中最後死亡的人的死亡;及
(ii) 如其中一名或多於一名作者的身分為人所知,但其他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作者的身分不為人知,該提述即指為人所知的作者中最後死亡的人的死亡;及
(b) 在第(4)款中,凡提述作者的身分變成為人所知,須解釋為提述任何一個作者的身分變成為人所知。
(8) 本條不適用於政府版權或立法會版權(參看第182至184條)或憑藉第188條而存在的版權(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 〈* 註─詳列交互參照:第182,183,184條 *〉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比照 1988 c. 48 s. 12 U.K.]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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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清·大治元年二月一日(春) | 顯示全部樓層
不,我是指近人的有考過之後,會加入注文,之後由出版社推出。
另外,我是打算COPY中大新亞那個站的文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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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官員都到太和殿內列席會議~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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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清·大治元年二月十一日(春) | 顯示全部樓層
好,之前說的開館事宜,下官就上奏了。
「正是因為不斷的重複相遇和別離,人才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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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清·大治元年二月十八日(春) | 顯示全部樓層
就史館事宜規劃建議:

就各史館以一頂置帖作目錄,目錄帖以超連結方式連結各資料;
而同一資料集中在一帖,以首樓作該資料之目錄。

而各正館、野館入選篇章必須由人建議,由直隸省內部決定入館;
而各論館初期須由直隸官員推薦(後可綬推薦權或所以人均可推薦),由直隸省內部決定入館。

注1:正館、野館之篇章須作者已去世50年或以上,否則應該得其版權擁有者綬權。
注1:論館之篇章必須先得原作者之同意,以尊重其版權。

[ 本帖最後由 安小平 於 2009-3-18 10: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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